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关联分析论文(2)

2020-07-04实用文

2 “水”中捞“月”:“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比较

  所谓水中捞月,就是通过中美文化差异的映照(“水”)来反观中美营销的不同景观(“月”),即审视中美两国的营销活动如何因文化上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乃至可能的类型。

  正如中美文化有“情理”与“法理”之分,营销受文化深塑,差异大体也是如此。中国营销多体现“情—理—法”的价值秩序和行为逻辑,而美国人的营销则是“法—理—情”。前者称之为“情理营销”,后者则是“法理营销”。

  营销和文化一样,有它自己的“天”、“地”、“人”的概念(见表2)。所谓营销的“天”就是“理”,实际上指的就是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什么,简言之,营销就是为了“做成生意”。对营销而言最大的“理”是“利”,一切营销活动,中国也好美国也好,都是以“利”的取得为最终目标,不可能离开这个范畴谈交换问题,这里的“利”在顾客看来就是“利益”,就企业来说就是“利润”。正是因为所有营销活动说到底都是为“利”驱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才使得营销领域的文化比较有别于社会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一般观察。所谓营销的“人”即是“顾客”,营销的中心任务在于创造顾客,所以顾客居于中心位置,体现的是顾客及其需求特点应该是所有营销行为的依归,即营销要做到“市场导向”、“顾客导向”。所谓营销的“地”是营销活动发生的外在环境以及通过提升企业的“市场导向”、“顾客导向”来“做成生意”的策略选择。在这个环境下,经济发展的阶段、技术水平、资源禀赋等,都影响着一国的营销活动,使之区别于其他国家。但是,在所有这些环境因素中,文化对营销模式的影响最为显著。如果要简单界定中美营销的策略基础,可以说中国文化中人的交往重“情境”——因人而异,在美国文化中,人的交往重“场境”——因事制宜。“情境”需要讲“情”,在“情境”中做营销要合“情”合“理”,既是合“情理”,情理营销就存在于“情境”之中(见图2中“1”的位置)。“场境”讲场所,这个场所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是个大家“公平”合“法”进行交换的地方,美国社会中的法理营销则存在于此(见图2中“3”的位置)。

  当一个交易活动结束时,中国人希望皆大欢喜,倘若一方是赢家,中国人传统思维里的中庸或仁义逻辑就会告诫他们“不可太过分(得利太多)”,同时,另一方则需要在情感上得到弥补;如果该交易没有成功,我们也常说“买卖不在情义在”,以求将来再次碰面再做买卖。总之,追求既有“情”又有“利”的“和谐圆满”是目的,希望生意也成“仁义”也在,长长久久。美国人则相对简单许多,一桩交易是一桩交易,相互要公平且合“法”;交易最好是要在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发生,双方讲交情但更讲信誉,所以是寻求“答案”,美国人更直接,生意要么成功要么失败,属比较典型的二分法,但决不讳言为保障利益而首先动用法律范围内的策略手段。由于美国人对外交往以基于“资源连带”的“网络”为主,此种社会关系更多是“后天”结交的,保证了他们较高的自由度,以及普遍的平等意识。于是就不难理解他们何以要崇尚自由、竞争与个人奋斗,并在开拓和维持社会关系时坚守以个人为中心的原则。这种原则的最大体现就是,美国文化的价值中将个人“私利”提升到“天赋人权”的高度。直言“利”害、双赢互“利”、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这样的信条充满了他们交往规范的全过程。

  具体来讲,中美营销存在一些主要的差异(见表3)。从类型上看,由于中国人更看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往和相信朋友的利益回馈(从“利”的角度可将其视为“高附加值”),所以中国式营销更侧重于“情理营销”,即使由大多数陌生人构成的消费群体(如B2C),也难以剥离情理的作用(如利用互联网“线上线下”互动的B2C营销活动);美国人则较看重利益往来,倾向于相信自己的力量和市场机制,美国式营销更侧重于法理营销。由此,在认知上,中国人更信奉“有情才更有(生)意”,可谓之“心之缘,财之源”,从而做生意存在一种“先看人”的潜意识,即先弄清楚到底和谁“打交道”的取向;美国人则认为“无情也可有(生)意”,从而在取向上首先看重的是合不合法、有没有钱赚。由于“情理营销”端赖“圈子”与“关系”基础,所以在实践中,许多营销人员根据“内外有别”的原则,采取到处找熟人、动之以“情”、“攻心为上”、发展“缘分”的策略,舍得花大量精力维持圈子里的人际来往;“法理营销”的基础则在于网络关系,营销人员常用“一视同仁”的眼光寻求市场机会,采用铺设“网络”、晓之以“利”、“攻城为上”的策略,以此建立、维护和发展生意关系。

  就中心职能而言,营销无非是创造价值并传递价值。因此,“情理营销”和“法理营销”可以从2个维度上看到差异:①“礼”←→“利”。在价值观念上,中国人消费时重视“礼”,自己不可丢“面子”,同时也要给足对方“面子”;美国人在消费时更重视“利”,务求实在(“脸”)。中美都要“面子”,但要的方式不一:中国人可以为一顿饭、一条烟而一掷千金,可能仅为满足当时“面子”(场面、情面、体面)的一种非理性行为;美国人这类“奢侈”行为的“功利性”则往往更明显,更要有立竿见影的感觉。②“情”←→“法”。在商务行为中,中国人做生意常常以“情”开路,到处寻找熟人关系,拉帮结派;美国人做生意则常常“法”规严谨,喜欢根据信誉来发展生意网络。譬如,现实当中,美国人容易信守合同的规定,而让中国人根据合同办事则经常困难重重,因为跟硬性的合同约束相比,中国人更加信赖关系基础上的“人情”约束。整体而言,“法外有情”能在中国人中大行其道;而“法不容情”则被美国人奉为圭臬,他们更“公事公办”,显得“寡情”。

  站在更高的层面上看,“情理营销”并非全用“情”,“法理营销”也并非只讲“法”。两者都会共同运用“情”与“法”以及“礼”与“利”,唯独有先有后。中国人通常自觉不自觉地首选用“情”,如能得“利”,则皆大欢喜;“法”只有“情”路不通、被逼无奈时才会使用——其实是“情为主、法为次”,情处于核心而法处于边缘。美国人则多讲规则和公平,不介意“法庭上见”,常常给中国人为“利”而“理”的感觉,感情因素较少掺杂进交易中,“情”的运用也有但是范围窄、次数少、程度轻,所以可以说是“法为主、情为次”,法处于核心而情处于边缘。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更为简单的表述:“情理营销”也可以看成是“情礼”营销,“法理营销”也可以看成“法利”营销。图2中“1”的位置(“情”与“礼”的组合)与“3”的位置(“法”与“利”的组合)直观地表达了这一点。尽管中国人最终也以“利”为目的,但更中国化的组合只是“情+礼”而非“情+利”(图2中“2”的组合)——浸淫于中国文化的人们接受了“君子何必言利”的“教化”,在讲“利”时首先多了“礼”的要求,甚至在表面上以“礼”替代了“利”,并试图使自己相信:“利”之所至,实在是“情”之所至、“礼”之所至的结果。但从演化的角度来看,中国文化和美国文化虽千差万别却可以求同存异甚至互有转化,其基础则在于“理(利)”是“情理营销”和“法理营销”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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