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关联分析论文(3)

2020-07-04实用文

  3 探“囊”取“物”:2种营销类型的启示

  通过“坐井观天,水中捞月”,由下至上,由表及里,粗略分析了中美营销的异同。现在,试图“探囊取物”,即探入中美营销实际区别之“囊”,取可能的营销研究启示之“物”,看看这些新的视角能够给营销研究带来哪些启示。

  3.1 启示一:“礼”尚往来,“利”字当头

  法理营销类型更适合用经济交换理论解释,因其一切行为以收益与成本的高低为考量;而要对中国的营销类型做出较好的解释,则www.dylw.net 第一将经济交换理论与注重行为正当性、适宜性的社会合理概念结合起来可能更为适用,因为中国人在获得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使其具有“情”“礼”方面的合法性——既要钱财又要“面子”。比如,中国人强调“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要“义中取利”,如果不义,则“富贵如浮云”,除了要遭受道德上的谴责外,还要蒙受长期利益上的损伤;更重要的是有无这种价值取向和认知判断,可以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甚至“儒商”与“奸商”的标准之一。

  在开展跨文化研究中,需要注意到中国人所追求的消费价值有其特殊的地方。在中国人的消费观念中,产品的象征意义往往比实际功效来得重要。这是为什么面子消费、圈子消费以及礼品消费等在中国流行的重要原因,但是,“礼”尚往来经常只是一场场“戏”,长期之“利”才是根本性的,是“演戏”的原因。

  3.2 启示二:“情”亦可堪,“法”外有情

  “情”于中国人而言是一个说不尽,道不完的字。在跨文化研究中,首先需要重视中国人在商务领域中与之相关的特殊的生意哲学。在过去30年的营销研究中,我们很多时候简单地把“情”放在了次要的位置,把价值、程序、技术或市场环境等这些理性的因素作为影响交易达成的因素,忽略了“情”的存在或避而不谈;也就是说,忘记了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他的(生意)行为受到社会规范、信念的很大影响。尤其对中国人而言,由“情”结成的人际关系极大地左右着我们的行动和目标。忽略了“情”在中国人心中的地位,会让很多研究结论变得牵强附会,缺乏文化和社会意义上的深度。

  其次,也需要注意中美类似概念背后的实质差异,以加深对中国人“情”的理解,避免削足适履的偏差。比如,中国人所讲的“关系(Guanxi)”即“G关系”和美国所谈的“关系(Relationship)”即“R关系”并不相同[21],在一定程度上,从“G关系”而不是其他途径参与社会,构成了中国人的生活[22]。同样的不一致还存在于“网络”(network)和“圈子”(quanzi)这2个概念上。譬如,中国人更讲“圈子”,美国人更讲“网络”,而中国人面对不同的“圈子”可能行为迥异:在解决“圈内人”问题时可以做到“有难同当”(“情”感依附,“自家人”可以共患难),在处理“圈外人”矛盾时则偏向“有福同享”(“利”为缘起,互惠互利),这种“特殊主义”取向带有深刻的“差序格局”烙印,与美国人面对“网络”问题时的“一视同仁”规则有着显著差异。

  最后,还要注意到相应的批评,即认为中国人的“人情”观念阻碍了我们的营销走向规范,在这种观点看来,“情”至少是不够现代化的东西。但随着全球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所谓的“不够现代化”之标准是否已悄然发生了改变?是否有必要用动态的、过程的观点来审视中国百多年来所一直沿用的现代化标准?直面未来,直面中西的交流与融合,能够否认“现代化”的意义发生改变乃至超越的可能性吗?客观地看,“情”的产生有其内生性,就像我们承认文化有其历史和整体的必然性一样[3],“情”之于营销实践而言无所谓好坏,只是一个事实存在、值得解释的独特现象罢了。在社会资本的意义上,中国人的“人情”既包含了情感性关系,又包含了工具性关系,正因如此,在中国人的营销中,“情”的成分需要格外重视。

  3.3 启示三:情理、法理,“自在轮回”

  在进行跨文化营销研究时,还需要注意营销模式如何因文化类型的不同而发生转变,这里会有许多有趣的研究课题。因文化不同而改变营销模式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纵向的转变,意味着随着时间的变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成分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被日益解构,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和生意行为在某些方面有走向“法理营销”的可能。这种差别可以从内地与沿海、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营销对比中看出来。横向的转变意味着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时,文化的某些特质对营销手法和绩效的影响不容忽视。以前,我们谈论了很多跨国公司如何适应中国国情的问题,今天,我们更要关注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所面临的文化尴尬或文化困境。由于区域文化的差异,在国内行之有效的营销模式,不一定适合在海外市场继续沿用,例如,海尔已经“走出去”面对海外竞争,但就其“走进去”(融入当地文化)并“走上去”(成为当地名牌)的追求而言,则还需更大的努力。

  总之,“情理营销”和“法理营销”并不是天然地绝对与对立,“情理营销”要加强法治观念和法规建设,“法理营销”也要重视对人情的利用。它们的关系就像“阴”“阳”一样,只有“阴中有阳,阳中有阴”,彼此平衡,才能长久,才能进一步推进全球化背景下营销经验的系统总结和营销理论的全新探索。在经验层面上,毋庸讳言,当下中国的营销中“无情”、“无理”和“非法勾当”的身影并未缺席,而且如同蔡桓公的病变一样,“不治将恐深”。如果非要追溯其与传统文化的内在关联,我们在逻辑上无法回避中国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极为复杂的面向”,尤其是那里面包含的“中国人实实在在的‘生命片段’”,以及“‘活下来’的生存法则”[23]。身处转型道路上的中国必须花大力气建立对基本的法治观念、契约精神和商业规则的共识和遵循,在面向未来的意义上,这正是中国情理营销发展的内在要求。当然,那种“无限拔高中国传统文化现实意义”的态度实不足取[24],否则,谈不上对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传承和发扬,此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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