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复的人权思想的演讲范文(5)

2018-07-13演讲稿

五、“三民”人权思想体系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横暴和重压下,中国人的人性人格受到摧残、迫害、扭曲和灭裂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在专制制度下挣扎的民族所遭受的灾难都要远为严重。中国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恢复不是局部的部分的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中的问题。中国人作为人所受到的创伤需要从各个方面作出全面总体的努力来治愈弥合。这是严复所意识到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国人的全面改造和发展成为严复深切关注的头等大事。为此,他提出了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三民”理论。

  严复提出的三民主张具有深刻广泛的内容。它在严复的人权法思想体系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性纲领的作用。在涉及人权法的每一项具体制度和思想内容上,三民主张始终具有统领提契的意义。三民大纲加强了严复的人权法思想的理论性和逻辑性,使之具有格外宏阔深远的意味。后人在评论严复思想时,往往是以轻描淡写的笔调论及他的三民主张,而对其中的丰富蕴函和深刻意义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应有的评价。严复提出的三民主张并非只是后人所讲的国民教育问题,甚至主要不是国民教育问题。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性质。一方面,它是严复变法主张的基本政纲和总体规划。他提出的变法改革的具体主张和措施是围绕着民力民智民德而展开的。所谓“至于发政政令之间,要其所归,皆以民之力智德三者为准的”,

  [52]就是这一层意思。另一方面,三民主张又是严复人学思想的基本框架,是他通过中西对比之后得出的关于中国人全面发展的总观点。严复说:“生民之大要三,而强弱存亡莫不视此。一曰气血体力之强,二曰聪明智虑之强,三曰德行仁义之强。是以西洋观化言治之家,莫不以民力民智民德三蜊断民种之高下。”[53]由此可见,民力民智民德既是人权法制建设的基本纲领,又是衡量国民素质的总体指标。鼓民力开民智民德的主张远不是依靠教育所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民的力智德深受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压迫和束缚的情况下,为求得全面解放和发展,重要的是要废除危害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创制新的有利于保障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封建法律“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也。”[54]正是封建法律的危害使严复强调提高和增进民力民智民德。严复的三民主张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空洞的口号形式上,而是同法律制度立改废的具体环节和步骤相联系。三民主张体现在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批判上以及近代人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确立和建设上。

  1.民力与人身自由权

  严复所讲的民力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小到个人的形体神态,大至生产力国力民族生存能力,都在所涉。他关于增进民力的思想是对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制的揭露和批判。

  严复认为,在封建社会,中国民力已竭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制之罪”。这是严复考诸中外历史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结论。在封建专制主义法制下,人为奴隶,身无自由,“民固有其生也不如死,其存也不如亡”。[55]封建法制以奴虐待民,在其束缚弛骤下,“民力无由以奋”。[56]中国土地虽广,人口虽多,不外是“廓廓者徒土荒”,“蚩蚩者徒人满”,都是“困苦无聊之众”。[57]中国封建法弊之极与以自由为宗旨的西法相遇,自然会“彼法日胜而吾法使作横之风”。[58]而中法则以专制奴役为本,使国民积贫弱,“贻害民力而坐令其种是偷”。[59]中法与西法相比较,中法不改,西法当师。通过中西法的对比,严复明白了变法改制是中国当务之急:“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60]

  严复提出的变法改制以奋民力的主张遭到了保守派的攻击。保守派认为中国的问题不在法制本身,而在执行不力。所谓“中国之所以不振者,非法制之罪也,患在奉行不力而已”,不外是主张率由祖宗成宪。其实质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反对维新变法的进步运动,继续推行“督责之令”“刺举之政”。针对保守派的率由旧章不改法制的观点,严复断定,如果按这种守旧观点治国,“如是而为之十年,吾决知中国之贫与弱,犹自若也。”[61]这表明严复充分相信变法改制已成天下大势所趋,犹水之东流,浩然已成江河。那些安于成法拘泥旧制的封建卫道士是阻挡不住改革大潮的。

  在鼓民力方面,变法改制就是要废除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律制度,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近代人道主义法律原则。中国封建社会中“天子富有四海,臣姜亿兆”;“而我中国之民,其卑且贱,皆奴虏子也。”[62]中国民众在专制主义政权的统治下,人人都是奴隶,人身自由丧失殆尽。更有甚者,中国封建残酷野蛮至极。凌迟、枭首、车裂、戮尸等酷刑不一而

  足。孟德斯鸠曾说过:“在一切时代里,亚洲人民叫做刑罚的,欧洲人民则叫做暴行。”[63]此话虽然不无偏激。却揭露了封建主义刑罚的非人道性质。中国封建刑罚本质上就是暴行的表现。严复也正是出于对封建法律的无比义愤和对中国人民所遭受的祸害灾难的无限同情而扼腕奋言而力倡变法。沈家本等人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接受西法影响而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严复得知消息后异常高兴地说:“近者,中国尝饬有司,更定刑律,乃去凌迟、枭示诸极刑……所当感激歌颂无己者。”[64]严复反对封建专制主义酷刑的思想,在理论渊源上既有儒学“胜残去杀”思想的影响,也有西方天赋人权不得侵害的理论影响。其中,来自西学西法的影响占主导地位。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突出地表现在废除刑讯制度的主张上,他对封建社会中的刑讯制度的黑暗进行了揭露:“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惨酷无人理,伥于五州,而为此土之大诟矣。”[65]刑讯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存在是由来以久的。早在周代,就有所谓“肆掠”的刑讯。秦律中有所谓“笞讯”。秦以后各种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都规定了刑讯逼供。在刑讯制度下,封建官吏“得一囚而炮焙之,攒刺之,其目,拔其齿”。[66]这种极其野蛮残忍的审讯方法造成了无数冤狱。对此,严复痛心疾首,感愤泪下。他愤怒地说:“……亲见刑部之所以虐其囚者,与夫州县法官之刑讯,一切牢狱之黑暗无人理,将其说何如?……吾请为同胞垂涕泣而道之”。[67]他将这种“狱未定而加人以刑”的野蛮的专制主义现象斥之为“天下至不仁之政”。[68]其实,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是由专制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不彻底废除专制主义制度,即便在法律上禁止刑讯,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严刑逼供的现象也难也克服。因为专制主义统治在本质上就根本否定人格人权,不允许讲人权,任何人一旦被认为是异端者或涉嫌者,就会比常人遭受更加残无人道的待遇。对此,严复也略有感悟。他看到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刑讯,“所由于教化,所由于法制,所由于生计,实缺其一,皆不必能”,[69]废徐刑讯逼供,这是西方近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不受刑讯的自由,已被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列为人权*护的内容。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表现在省刑主张上。刑罚的增减与自由的多少是成比例关系的。省刑有到于扩大人身自由权。严复反对封建任刑主义。其省刑主张是与以刑弼教思想相联系的。他认为对于预防犯罪来说。刑罚毕竟是最下乘的手段,是“最后而至不得已之术”。[70]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效验往往是暂验而终不验。严复提出只有教育才是预防犯  严复还继承了中国古代罪刑相应原则的优秀思想成果,接受了近代西方的刑罚理论特别是孟德斯鸠关于依犯罪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的思想影响。他对罚不当罪畸轻畸重的封建专制主义用刑制度进行了抨击。例如,清朝因革明律,对科举考场纪律规定极严。考生夹带片纸只字入场“皆有断头之罚”。而实际上此法又实行不了。对此,严复认为“是为法不足以止奸,而人心愈以沦丧,非徒无益且大害焉。”[77]对于诸如此类违背“物理人情”而“责行无所”的法律制度,严复认为必须彻底废除,“此而不革,虽有律犹无律耳。”[78]严复一方面称赞孔子关于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言论;另一方面也深刻地认识到,在“以贵治贱”的社会中,统治者依据个人的喜怒哀乐随意定罪量刑,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公听平观”的刑狱之平。

  在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以奋民力方面,严复还大力宣传妇女解放运动。主张实行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权是近代法律平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严复说:“夫民主既以道德为精神点,则平等自由之幸福,何独于女子而靳之?”[79]为了增强国民体质,使国人能像西方人那样“壮佼长大”“气体强健”,严复促请朝廷“为民言缠足之害。”[80]他提醒国人切勿将缠足之类事情看得无足轻重。妇女缠足如同吸食*片一样,危害到“国是民生”,应当从变法大计着手严令禁革。

  鼓民力与保障人身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严复批判贻害民力的封建法制,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这就使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有了法律内容和实践意义。同时,在鼓民力的理论主张的指导下,他的有关人身自由以的各种见解表现出较强的连贯性。通过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严复将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体化了,从而使它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

  2.民智与思想表现自由权

  开民智是严复在思想领域向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政策进行挑战的理论主张。它对深阐述思想表现自由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民智的理论主张的具体化就是提倡思想表现自由。批判封建法制扼杀精神摧残人心的罪恶。

  严复所谓民智的含义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国民精神、智力、知识技术、思想意识等等。民智是衡量国民素质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思想表现自由的重要尺度。民智的发达与否是与思想表现自由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的。这一点在严复关于民智问题的中西对比研究中得到了有力的论证。  除了言论自由和学问自由以外,思想表现自由还包括一般行为自由。思想需要借助行为来表现自己。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他人,即使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法律也不得禁止。这是严复在思想表现自由问题上的又一正确见解。他强调说:“至于小已之所为,苟无涉于人事,虽不必善,固可自由”,其基本精神就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区别,为思想表现自由开辟广阔天地。虽不必善固可自由的主张表明严复的人权法思想具有相当的彻底性。它同孟德斯鸠《法意》一书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这就是将法律上的善恶同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开来。

  道德上的善恶未必就是法律上的善恶。只要是不危害他人的行为,不论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在法律上绝对不能禁止。这是为了保障“人人皆有行已之自由”。为了说明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严复还举例妇女入庙烧香、浮薄少年垂发覆额等行为,并认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行已之自由”,即表现自我或提示自我的自由。“凡此皆关风俗,皆关小已,为民上者,必不宜与聚赌讹诈之类等外刘观,施以法典之禁。”[89]严复的这种“人人皆有行已之自由”的思想也是其民权思想的重要内容。个人的行已自由是同兴民权立国权相一致的。正如严复所说:“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其民之无权者,其国可以有权也。”[90]在这里,人权、民权和国权是一体的,而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个人表现自我的自由权。个人自由既是民权的前提,又是民权的内容。言变法者倡民权,而倡民权又必须提倡自由,这是严复总结中外历史上变法运动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所得出的正确认识。如同他反复以不同语句形式所强调的那样,如果“黜民权者亦既主变法矣,吾不知以无权而不自由之民,何以以孤行其道,以变其夫有所受之法也。”[91]提倡自由民权,这是近代中国变法改革致富致强的根本出路。离自由民权而言变法改革,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变来变去,专制主义依然如故,甚至更加猖獗。这是近代中国变法改制的艰难历程所一再显示出来的无情规律。戊戍变法的惨痛失败以及辛亥革命后的民国祸乱都在这方面给严复思想留下了痛苦的痕迹。

  没有个人的自由,也就没有集体的民权,从而也就没有国家的真正繁荣。这是千古不易的真理。

  在开民智与思想表现自由权方面,严复思想的深刻性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后人在评论其开民智主张时,多认为是教育上事情,很少有人认识到它同思想表现自由权主张之间的关系。通过提倡思想表现自由权,严复将开民智的理论主张具体化和制度化了,并赋之以法律内容和实践意义。

  3.民德与民主权利

  从人权法角度看,严复鼓民力和开展智思想分别关系到人身自由权和思想表现自由权,而其新民德思想则主要关系到民主权利。一般来说,民德程度的高低是与民主权利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的。严复新民德思想的基本精神就是增进民主权利,特别是从批判专制主义法制出发,提倡民权和国民自治。

  中国封建社会民德卑下是由于封建法制造成的,近代西方国家民德的增进是由西法的平等精神促成的。严复将平等权利视为民主权利的基石。他认为西法讲求平等,“平等义明,故其民知自重而有劝所于为善。”[92]中法则尊君轻民,封建等级森严。在封建法制下,“夫上既以奴虏待民,则民亦以奴虏自待。”[93]西法视君王为人民的公仆;而中法则视人民为君主的奴隶。奴役制度是造成民德卑贱无勇无信的根本原因。政治性的奴役使人人都丧失了人格和灵魂;人不仅会出卖他人,也会出卖自己,西方人引以为“至辱”的事情,在中国人们则往往会不以为然。专制主义法律不允许人有言论自由,不允许有讲真话的权利;因而假话和虚伪形成社会风气。“言信行果,反成小人,君子弗尚也。”[94]真理会被诬蔑为谬误;出卖灵魂会被视为忠诚可靠。知识分子“以巧宦为宗风,以赵时为秘决”,阿谀奉承,寡廉鲜耻。封建官吏苟利一身,断案时“刑在前而不栗,议在后而不惊。”[95]普通民众则“以知书自异”。在愚*政策下蒙然无知。面对这种黑白颠倒,“致令羞恶是非之心旦暮梏亡”的社会,难怪严复破口大骂:“中国一大豕也”。[96]

  严复对中国民德的看法虽然言辞愤激,但评价中肯,将专制主义的罪恶揭露无余。孟德斯鸠曾指责中国人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在拉栖代孟,偷窃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97]笔者年轻气盛时,每读到孟氏此类骂中国人的话,总是愤然掩卷,良久无语,难以续读。如今思来,孟氏与严复一样,只不过说了大实话而已。实际上,外国人了解中国民德的莫过于孟氏了。牢笼思想的专政必然会造出虚伪欺诈的民族;人格卑下的世风又正为专制者所必需。专制*权下是没有荣誉可言的,这一点偏偏又被孟德斯鸠所言中。

  平等权利只是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严复的人权法思想所特别注重的是具有主权在民性质的“民权”。他说:“君主之国权,由一而散万;民主之国权,由万而汇于一”。[98]国权在君还是在民,这是严复区分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主要标志。他对民主的理解是:“民有权而自为君者,谓之民主”。[99]他的民主概念完全是卢梭的直接民主式的。人民“自为君”,自己管理自己,实行自治。与其他政体相比,民主政体是严复心目中的最理想的政体。所谓“民主者,治制之极盛也”,就体现了他的这种认识。当然,他也同康梁一样,将君民皆有权的政体才是现代国家的普遍形式。在现代,民有权而君无权的国家是断然不会有的。那种人人为君自治的小国寡民理想早已成为远古时代留下的梦幻。有其君,必有其权。问题在于统治者的权力大小与被统治者的权利多少如何确定。从理论上讲,政体论、分权论和人权论是分别适应古代、近代和现代国家的理论形式。以古代的政体论来套用现代国家形式,就难免会显得肤浅而不着边际,严复更多的是停留在民主政体的幻想中。而对生动现实的具体民主权利问题却研究不够。因而,当本来不可能实现的梦幻一旦在现实面前消失,就很容易像严复后期一样在理论上走向另一个极端:主张专制独裁。

  在民主权利方面,严复还论及了选举权。选举权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为西方人所熟知。但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中国,选举权对中国人来说依然是新鲜而陌生的。即便像严复这样精通外文洞悉西制的思想家在选举权问题上也显得是个小学生。严复只是设想“设议院于京师,而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100]至于选举权的性质、内容和实现程序等

  问题,严复则几乎没有认真考虑过,他在这方面的认识还不如康、梁。康、梁对选举权是相当重视的,他们对选举制度的主要环节都作过申论。由于严复对选举权等民主权利未加详考,这就使他在这方面的思想同康、梁相比显得薄弱和逊色。在新民德方面,他的认述更多地属于对旧世界的批判,而非对新世纪的设计。

  上述严复三民人权思想体系是梁启超的新民说同一宗旨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同力合志,联气御仇,救亡兴国。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都将归于振兴民族。这是救亡之道,自强之谋。与三民体系相应的人身自由权、思想表现自由权和民主参政权利,在国难当头民族危亡的时刻,也都集中体现在民族自决权上。从人身自由权到思想表现自由权,再到民主参政权,最后进入民族自决权,这是严复在人权法方面的全部思想进程。“身贵自由,国贵自主”。民族自决权在本质上就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是人权在国际领域内的发展。收回治外法权以救法权统一,这是近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自决权的主要问题。日本通过明治变法收回治外法权的作法给严复沈家本一代爱国人士带来了幻想。他们指望变法改制能够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认可,以期收回治外法权。严复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的现象极为愤慨,痛斥道:“法民入英,必守英法;英民入法亦然。独彼之至吾土地,则悍然不服吾法”。“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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