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年度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工作总结(3)

2020-07-31总结

四、农村五保供养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精神,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截止目前,全县五保供养老人304人(其中老人228人,残疾76人),集中供养达274人(集中供养率为90%),分散供养30人,集中供养标准55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280元/人·月。生病住院除农合报销外,剩余部分全由民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予以解决。

五、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执行情况

  新建改造养老床位任务数40张已经完工共计投入资金11.24万元,新增敬老院床位任务数400张,目前所有敬老院均完工并验收,进入审计阶段,按每个床位3.5万元标准,市上已下达644万(80%)到县财政。集中供养床位318张,集中供养274人,完成五保集中供养床位率86.2%,完成五保集中供养率90%。

  按照雅府发[2015]35号文件,从今年7月,我县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3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5元/人月提高到元/人220元/人.月。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清退后的社会矛盾加大,信访维稳工作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对不符合政策取消了低保,但因家庭成员或本人因病因残因灾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特殊群体要求享受低保,残疾人要根据省民政厅和省残联[37]号文件要求享受低保。

  2.社会救助没有形成共享的比对信息平台,部门间没能很好形成合力,金融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家庭成的收入情况的核对力度。

  3.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多年来一直维持在51万元,在资金出现缸口时也不能及时兜底。

  4.个别乡镇在低保、五保、三无人员的审批及取消工作中怕得罪人的思想仍然存在。

七、今后工作的打算

  (一)、严格按照雅市民[2014]95号和荥民办[2014]89号文件的核查和评估办法认真开展的城乡低保清理和审批工作。重要环节严格把关,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特别是需低保分散审批的,乡镇要经审核小组研究审核。严格群众评议和长期集中公示影像制度,低保动态管理签到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持托底线、救争难的社会救助原则。

  (二)、完成上级下达的社会救助各项民生工程。依托灾后重建,加强社会救助基础建设,指导院所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努力按“三星”敬老院标准打造新建敬老院完成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配合县财政、审计加大对乡镇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对低保、五保、等资金的进行专项检查,杜绝违规发放和虚报冒领的现象。

  (四)依据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医疗救相关部门及医院的衔接工作。

  (五)加强社会临时救助工作。积极向上争取社会救助资金,加强社会临是救助工作。加大社会救助制度建和档案建设。完善一门受理部门协作社会临时救助机制,规范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健全社会救助的档案建设。完善低保工作近亲属备案制度,长期公示制度,动态管理验证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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