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3)

2020-12-31[第四单元]乘着音乐的翅膀

  20xx年7月24日,司法部认定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过了时效,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上诉人20xx年1月20日申请司法厅撤销其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其在30天期限内不作为,20xx年3月23日申请复议,没有超出法定的60天复议时效)上诉人不服该决定(见14号证据),于20xx年8月10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

  20xx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书面告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见15号证据)。

  20xx年11月30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司法厅,要求依法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20xx)西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上诉人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5日之内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过了时效,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xx中院二审裁定认定,司法部的终止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可诉性,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司法厅、司法部不撤销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对司法厅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两级法院的裁定,裁非所诉(见16、17号证据)。

  20xx年9月9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违法终止对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未裁定驳回起诉。

  20xx年8月15日,上诉人依法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司法部将申请转司法厅,司法厅不作为(见18号证据)。

  20xx年3月7日,上诉人第二次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

  20xx年5月25日,司法部《告知函》告知:“你关于请求撤销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见19号证据)。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司法部对上诉人的撤销申请,没有在其规定的期间作出是否撤销的行政决定。

  20xx年5月5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行政撤销不作为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9日,二中院立案庭便函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见20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行政许可;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不作为;二中院不受理原告对司法部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

  20xx年司法厅、第三人为了逃避责任,恶意串通,将上诉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了云法所。

  20xx年3月13日,司法部《答复函》告知:司法厅解散、注销了云法所,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已无实际意义”(见21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解散、注销了云法所后,批准第三人成立了理路合伙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对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20xx年4月13日其书面告知:上诉人被云法所合伙除名,20xx年后没有参加律师年检,不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见22号证据)。

  20xx年7月1日,上诉人向五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云法所合伙人将上诉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云法所无效。

  20xx年11月13日,五华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被告xx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定登记机关注销,也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裁定“终结诉讼。”(见23号证据)。

  上诉人对司法部的行政复议不作为,再次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6月17日,二中院告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见20号证据)。

  20xx年7月5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再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xx、杨xx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确认xx、杨xx转让“惠民律师事务所,合伙出资,变更云法所合伙人,签订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无效;确认xx、杨xx恶意串通,将申请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云法所无效……。

  五华法院20xx年6月30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樊xx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上诉人不服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上诉xx中院,该院判决:“确认xx、杨xx履行云法律师事务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解散、注销云法所纠纷“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

  四、司法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司法部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司法厅依法应承担变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上诉人对云法所合伙的行政被许可权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司法厅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事项的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述规定,律师合伙是要式民事行为,必须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

  律师合伙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律师合伙行为是民事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互为条件的混合法律关系,且其合伙民事行为、合伙行政许可是特定的、唯一的、排他的。

  xx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解散、注销云法所“系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及法制基本原则。

  20xx年司法厅解散、注销的云法所,是基于其20xx年4月8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在职的xx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xx批准为云法所合伙人,实施的合伙行政许可,该合伙、合伙行政许可自始违法,但至今司法厅、司法部没有对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履行“有效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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