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了滁州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滁州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下拨和市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灾救济、抚恤补助、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省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归口申报使用,计财科负责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等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中央、省下拨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行预算管理。
中央、省下达和市级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的文件,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分送计财科进行指标统计并督促、配合相关科(室、局)办理。
第四条 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局计财科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
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局机关科(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项预算基础材料,计财科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预算草案。
第五条 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局计财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市财政局,并会同相关科(室、局)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定员定额和建设标准调整、预算追加,以及资金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列入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每月召开的财务管理会商会。
局机关科(室、局)及局属单位在每月24日前提出需要会商的议题送局计财科,局计财科审核并商市财政局后,列入会商事项。
列入财务管理会商会事项的,相关科(室、局)要准备材料及政策依据,负责同志要参加会商会议。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市级部门预算安排民政对象补助资金,由相关科(室、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交局计财科审核、汇总,报局长审批后,送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资金。
中央、省下达市本级的补助资金,由相关科(室、局)在接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交局计财科审核、汇总,报局长审定后,送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资金。
第九条 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资金性质、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局计财科组织局相关科(室、局)与市发改委相关科室会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申报规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情况及局分管领导指导意见,共同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及项目申报初步方案;需要县(市、区)申报项目的,应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审核县民政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协商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审定。
局长审定的分配方案,由局计财科负责起草文件或与市发改委联合草文件,根据公文管理规定,上报省民政厅、发改委。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局机关科(室、局)负责确定相应民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考评结果将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局计财科负责市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组织专项资金检查,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局纪检组牵头组织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计财科、相关科(室、局)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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