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范文,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审刑事判决书
(XXXX)周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XXXX,XXXX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X,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原周口市公安局民警,捕前住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西路44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XXXX年2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抓获、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XX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XXXX)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犯故意杀人罪,于XXXX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轩艳亲属的诉讼代理人XXXX,被告人XXXX及其辩护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X与被害人轩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两人关系出现矛盾。XXXX年2月26日上午12时许,XXXX和轩某同到周口市川汇区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在三楼319房间休息,期间,谈及经济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XXXX用匕首将被害人轩某扎死,后被告人XXXX自杀未逞。经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死者轩某应系他人用单刃扁平刺器刺破右侧髂总动、静脉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XXXX供述,证人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欠条、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轩某亲属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XXXX有预谋杀人,且手段残忍,要求判处被告人XXXX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XXXX辩称:不是预谋杀人,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属激情杀人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