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煤锅炉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调查报告(3)

2018-07-21调查报告

  三、几点建议

  一是在重点上突破。“三区”、“四路”,“三区”是重点。“三区”中,大户是重点。中心城区,考虑基础设施相对完善,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对群众影响更为集中,并且已经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法依据更为充分,应重点推进禁燃区燃煤锅炉整治。经调查排摸的19家单位25台锅炉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在 2015年12月31日前力争全部拆除,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中心城区以外的两个集中供热区。属于四大行业整治范围的,必须淘汰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或集中供热。未列入重点行业整治的,集中供热管网又暂未覆盖的,鼓励改用天然气,或通过经信局审核同意可以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路两侧”区域。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淘汰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通过经信部门审核同意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消烟除尘工作,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是在降成本上突破。通过协商、动员、行政措施、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用气、用热、改造成本,以实际行动感动、感化企业主,使其配合政府实施整治。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供热、天然气公司协调,降低淘汰单位的清洁能源改造成本,提高改造建设效率,为燃煤锅炉整治开辟绿色通道。要求供热单位明确每蒸吨气费用,做出合理承诺,消除企业主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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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在政策支持上突破。首先燃煤锅炉整治补助政策必须和征收拆迁补助政策一致,提高企业锅炉改造和淘汰的积极性;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前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企业进行奖励,鼓励企业自觉主动开展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并对其他企业形成示范带头作用。

  四是在执法力度上突破。结合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根据《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探索执法法路径,对拒不履行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合理采用法律相关手段从严执法。

  五是在合力增强上突破。环保、经信、质监等部门和三个街道、相关镇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整治工作。质监部门严把锅炉安装使用的准入关,在程序上、时间上对锅炉注销手续的办理予以全力支持,并对停用后锅炉的后续处置问题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环保部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经信部门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审核和监管;天然气和供热公司,扩大管网覆盖范围,尽可能满足用户需求,配合做好锅炉改造工作,同时在价格上对燃煤锅炉整治企业进一步优惠,减少企业负担。

  六是在舆论宣传营造氛围上突破。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借此次整治,对我市的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深入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身处的环境现状、保护环境重要意义及自身环保行为的正确认识,从而增强公众特别是企业主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定期发布信息,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任务完成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环保公众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整治中态度积极,工作配合,行动迅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题报道,并给予奖励,提高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促进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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