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4)

2018-07-21书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玲玲的证言,证明吴英成立XXXX集团公司时叫其去签过名,但当时不知道是成立公司注册的,不知道其是股东,也没有出资的事实。

  2、证人徐玉兰的证言及XX市人民法院(200g)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其于XXXX年8月15日出资100万元与吴英共同开办了千足堂XX分店.吴英从XXXX年开始就向其借钱,在自己的钱借完后,吴英又叫其到别人那里帮她借钱,说只要有钱借来就是了。其为了能收回借给吴英的钱,只能帮吴英不停的借钱.徐玉兰因帮助吴英从棱志其,陈华等14人处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60万元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等事买。

  3、证人俞亚素的证言及借条二张在卷,证明其于XXXX年3月开始应吴英要求投资给吴英。XXXX年9月18日吴英出具给其1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1年,利润为200万,到期归还300万。11月5日出具9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三个月,投资利润为900万,到期归还1800万的事实。

  4、证人唐雅琴的证言,证明听俞亚素说投资吴英公司有30%的利润,其于XXXX年3、4月份通过银行先后借给吴英740万元等事实。

  5、证人夏瑶琴的证言,证明其从XXXX年3、4月份开始借钱给吴英,一共借了500万元等事实.

  6、证人竺航飞的证言,证明XXXX年3、4月份其出资30万与俞亚素等人一起借钱给吴英。借钱时吴英在XX的千足堂还在装修,没有开业。XXXX年10月底,吴英又打电话给其,说她的集团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叫其再去投资,其与俞亚素等人到XX,看到XXXX集团下面有许多公司,都办得比较好,回来后就把吴英归还的60万再向亲戚借了40万,共100万交给俞亚紊,由俞亚素一起将钱汇给吴英。此前,吴英讲是投资一年,回报率100%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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