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7)

2018-07-22书信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扣押的存款单18份,黄金制品82件,“劳力士”金表2块,港币23万元,人民币9200元,商品房4套的照片、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及房产价值鉴定书,证人马静芳、马静衡、马静芬、李湘云、喻斌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xxx合法收入的相关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xxx对指控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外商赠与的。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xxx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应予扣除。

  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xxx及辩护人的异议,进一步说明,被告人xxx对辩解的外商赠与,未能准确地陈述事实,也未能提供外商姓名、住址等查证线索,不能查证属实,辩解不能成立。对被告人xxx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起诉书认定时已作扣除。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xxx对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负有说明的责任。被告人xxx的说明和辩解没有可供查证的事实予以证明,其辩解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公诉机关还认定,被告人xxx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xxx、罗以军、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认定均无异议。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提出,xxx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和全省的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xxx的功劳,从宽处理。

  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具有自首情节,过去曾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应考虑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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